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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降低诉讼(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

1、对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法律中有以下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理费处理规则:无效合同中管理费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已取得应返还;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管理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 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存在法律风险,应加强企业管理,禁止资质出借。

5、根据公平原则,发包人应当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无权,那么承包人提出按定额计价,则会使承包人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六)关于无效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 关于管理费,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管理费为违法分包产生的收益,依法收缴。有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管理费约定有效。

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取得的所谓“管理费”也属于非法所得,如果发生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收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缴纳施工保证金吗

法律主观:工程合同是需要质保金的。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 支付工程款 的违约责任。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首先,《通知》要求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争取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是必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工程质保金特地下调了相关的比例,也是体现了对于质保金的注重程度。“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法律分析:部分地区实行了相关政策,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缴纳相关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欠工程款起诉了挂靠合法吗?

1、做工程挂靠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但如果实际进行了施工,产生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要依法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参见:《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判决认定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包括: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无施工资质,允许其挂靠并承包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人将项目部印章交由他人使用,导致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但未采取措施阻止。

3、法律分析: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发布时间: 2024-09-13